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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3-04-02 分类:
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案情简介:

钱先生是一家外贸公司的业务员,由于最近业务较为平淡,钱先生就注册了网约车司机,利用闲暇时间赚起了外快。某日,钱先生开着私家车跑滴滴在闹市区不小心追尾另一辆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钱先生负事故全责。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员按流程开展理赔调查,经调查发现钱先生投保的车险,其车辆使用性质是“家庭自用车”,而钱先生在投保半年后便开起了网约车,事发时其正在接滴滴订单。

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钱先生私下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从家用车转为从事滴滴运营,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属于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损失只能由钱先生自行承担。

风险提示:

私家车车主利用空闲时间运营网约车、顺风车,此种行为实际上改变了车辆的性质,由非营运变为营运,增加了车辆的出险概率。被保险人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对车辆使用性质进行批改,避免发生事故后出现无法理赔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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