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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险到底该怎么买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5-12-01 分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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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去年年初的某一天,戴某驾驶轿车下班顺路,载同事王某等人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

本事故责任经厦门市海沧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戴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确保安全,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戴某也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就赔偿标准僵持不下。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家人作为死者王某的继承人主张戴某赔偿其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本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以后还能不能让人搭顺风车了?如何在助人为乐的同时又不损害自己的利益?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好意同乘”的概念!

什么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一个民法概念,是指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21年,“好意同乘”规则作为增设条款,被写入民法典。

“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如何赔偿?

“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这并不表示完全免除责任,也不意味着同乘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好意人更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

搭车途中发生事故给搭乘人造成损害,驾驶人是否承担责任,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搭乘人免费搭乘。驾驶人在有违章等过错情形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搭乘人付费搭乘。这视为车主有营业目的,应对搭乘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好心办坏事还要赔偿,是否不合情理?

在民法典施行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如何承担责任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致使由“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一,容易产生争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对“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规定,使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填补了立法空白,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好意同乘”规则也将进一步规范审判权行使,统一法律适用,确立裁判标准。

如何认定“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主要有三大特征:

一是无偿性。“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等乘车服务,属于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不适用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

二是双方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为是经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请和允许。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三是不同目的性。同乘人与好意人必须出于两个完全不同的目的。好意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驶,同乘人为了便利而搭乘好意人的车辆,好意人所驾驶的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行驶。如果好意人行驶的行为主要是为实现自己的目的,同时兼顾同乘人的目的而顺路捎带作了其他行驶,也应视为好意同乘。这也是“好意同乘”区别于免费的“专程运送”之所在。

是否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明确,“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不减轻其赔偿责任的除外情形。这是因为故意和重大过失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无偿搭乘者的损害,违背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

其中,故意造成搭乘者损害,已构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不仅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过失,虽无损害搭乘者的意图,但其行为同样违背了当事人间的信赖关系,也违背了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可原谅,故不减轻其民事责任。如机动车使用人因吸食毒品或者酒驾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无偿搭乘者损害,意味着对无偿搭乘者生命安全的极端轻视,当然不应减轻其民事责任。

法律明辨是非,也引导人性向善。“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需要在社会中倡导;“好意同乘”却致人损害的责任关系作为一种法律上的侵权关系,也同样需要在社会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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